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节月饼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42号),涉及我市6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润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沙月饼”
东莞市润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沙月饼”(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7月18日),状态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未发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对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依法从轻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1〕Z6110261号)
该企业自查发现:1、拆解馅料内包装的时候,刀具未能一次彻底划开内包装,在第二次划开时,导致内包装有小面积脱落到食品馅料中带入月饼内;2、在月饼成品内包装时,内包装机塑料膜裁切时出现机位误差,导致裁切不整齐导致有包装膜有小面积掉落到月饼包装里面。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在内包装拆包过程中,将刀片换成剪刀,避免二次切割的现象;2、要求包装岗位员工班前认真检查自动包装运行情况,包装过程定时检查包装切割是否到位,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
二、东莞市恒宝皇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腿五仁月饼”
东莞市恒宝皇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腿五仁月饼”(商标:Heng.bao恒宝+图案,规格型号:600克(150克×4个)/盒,生产日期:2021年8月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金腿五仁月饼”货值为3157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考虑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第一次违法,这也是该厂自2009年成立以来,第一次出现出现不合格情况,未发现当事人存在故意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主动报告生产不合格产品货值,同时当事人积极召回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相关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召回记录等凭证齐全,售后未收到消费者使用该批次产品后的不良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二十条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进行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综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198元;2、处罚款3157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1〕Z20094号)
该企业自查发现,使用的包装膜库存时间较长,在使用时消毒不彻底,导致产品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所有内包材必须经过严格的臭氧消毒;2、所有内包材必须经过班长确认已消毒才可以使用;3、加强对操作工人的培训。
三、东莞市唐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五仁酥”
东莞市唐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五仁酥”(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8月22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经抽样出现多个品种不合格的情况,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综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7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1〕Z20095号)
该企业自查发现,由于员工新入职对设备操作不熟悉,在添加脱氢乙酸时看错磅秤单位,导致产品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操作人员对添加剂的使用方法等专业知识培训;2、对新进人员加强培训;3、落实添加剂管制,做到双重确认原则;4、生产完毕后,样品送第三方检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四、东莞市尚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抹茶流心奶黄月饼”
东莞市尚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抹茶流心奶黄月饼”(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8月8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所生产的涉案产品少,违法情况轻微,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综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2、处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1〕Z20079号)
该企业自查发现,生产当天存在车间员工上洗手间后,没有做好个人清洁即回车间继续生产工作,可能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教育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五、东莞市麦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月饼”
东莞市麦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月饼”(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8月11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从轻处罚。综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6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1〕Z20090号)
该企业自查发现,生产原材料“水果馅”中带入食品添加剂,导致该项目抽检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对原材料的挑选和管理,细化生产流程管理。
六、东莞市麦之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白莲蓉月饼”
东莞市麦之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8月1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事实与自由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5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1〕Z41111003号)
该企业自查发现,该批次产品在最后完成冷却装袋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由于个别包装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产品污染,最终导致抽检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重新细化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培训教育;2、加强责任监督,增设督导员,不定时巡查监督生产作业,对产品增加抽检频率;3、加强生产环境的清洁消毒,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要佩戴好工作衣帽和口罩、手套,工具跟工作桌面要用酒精消毒,增设紫外线消毒设备。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