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2期)》(2021年第256号)、《关于3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1期)》(2021年第252号)、《关于3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8期)》(2021年第244号)、《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5期)》(2021年第239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十全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佳佳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大福锦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十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Aji长崎蛋糕(活力乳酸味)产品
东莞市十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Aji长崎蛋糕(活力乳酸味)(商标:Aji,规格型号:330克/袋,生产日期:2021-09-12)产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Z10112Z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产品物流环节多,在流通过程中长时间处于高温、受潮、暴晒等环境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与物流承运方再次明确车辆运输要求;二是注意仓库卫生环境管理和进一步完善相关作业流程;三是加强仓库储存温度控制的管理,定期监测、记录;四是要求客户严格按照产品储存条件储藏;五是不定期对客户进行实地查证,并普及产品储存条件等相关知识。
二、标称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四世同堂牌蜂胶丹参银杏叶铬胶囊产品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四世同堂牌蜂胶丹参银杏叶铬胶囊(商标:/,规格型号:0.4g/粒,生产日期:2021-05-10)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2.8元;2.处罚款939000元;3.没收违法生产产品6207盒。《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Z50112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原料丹参提取物引入,成品检验微生物时由于大肠菌群分布不均,未检出不合格产品。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原料验收增加大肠菌群检验项目;二是成品检验增加取样基数;三是严格落实生产过程各项控制要求;四是积极召回问题产品,降低损害、配合调查处理。
三、标称广东佳佳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瓜子酥产品
广东佳佳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瓜子酥(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09-07)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和在生产上述批次食品过程中没有制作原料投料记录、制作生产工序、包装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886元;2.处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Z40113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由于夏天仓库温度高,仓库人员没有及时把部分用剩的葵花籽原料放入保鲜库中,导致葵花籽原料产生轻微变质。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采购的葵花籽原料必须进行过氧化值检测合格后才入仓;二是葵花籽储存在0℃左右的保鲜仓中;三是不定期对产品进行过氧化值抽检检测。
四、标称广东大福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海道风味小圆饼干(天日盐味)产品
东莞市麻涌福嘉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广东大福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海道风味小圆饼干(天日盐味)(商标:图案,规格型号:238克/罐,生产日期:2021-03-02)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Z40114002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由于高温天气,仓库温度过高,储存不当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更改储存方式,对仓库进行升级改造;二是严控仓库温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