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51号),涉及我市5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隆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角脆”
东莞市隆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角脆”(商标:马上吃+字母,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6月18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抽检发现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且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从轻裁量情形。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6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牛角脆产品15包;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51021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新员工去洗手间后没有进行清洗、消毒直接进入包装车间进行包装操作。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按照卫生防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东莞市零极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DIY纯素杯子诞糕”
东莞市零极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DIY纯素杯子诞糕”(商标:/,规格型号:200g(50g×4个)/包,生产日期:2021年7月19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20074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涉案产品的保质期应为“冷藏3天”,标签误写成“常温3天”,常温下保存导致产品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主管等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2、对团队进行专业辅导,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东莞市尚可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岩烧蛋糕(牛奶味)”
东莞市尚可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岩烧蛋糕(牛奶味)”(商标:尚佳工坊,规格型号:100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7月17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当事人首次在生产环节抽检发现产品菌落总数不合格,其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启动了召回程序,在省级媒体刊登了召回公告,并从经销商召回402袋涉案产品;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岩烧蛋糕(牛奶味)”是新开发产品,虽与前次处罚的“原味蛋糕”同属热加工糕点,但增加了涂抹岩烧酱、二次烘烤的工艺流程,同时当事人积极排查整改,主动停止生产“岩烧蛋糕(牛奶味)”。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裁量情形。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不予吊销许可证。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96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岩烧蛋糕(牛奶味)”402袋;3、处以罚款人民币8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5102500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涂抹岩烧酱后进行二次烘烤的时间不够。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生产该产品,以后研发新品种要经过多次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要求再正式生产销售。
四、广东立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淇淋棉花糖(草莓味)”
广东立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淇淋棉花糖(草莓味)”(商标:立晋+“图案”,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20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生产、检验及销售记录凭证,并能及时启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程序,按要求向我局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且未发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的规定,属于从轻裁量情形。综上,我局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11029T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购进使用的包装杯壳带入细菌。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更换新的包装杯壳供应商,对供应商进行实地环境考察,确保其供应的产品质量,对新供应商的产品进行产品检验,审查保存厂家资质和检验报告;加强外购产品的消毒、杀菌力度;加强培训管理,强化卫生意识。
五、东莞金垠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牛筋丸”和“原味牛肉丸”
东莞金垠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牛筋丸”(商标:金垠地,规格型号:250g/包,生产日期:2021年7月14日)以及“原味牛肉丸”(商标:金垠地,规格型号:250g/包,生产日期:2021年7月13日),均是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生产、检验及销售等记录凭证,并能及时启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程序,已及时召回全部不合格产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上述情况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原味牛肉丸”(生产日期:2021-07-13,净含量:250g/包)208包、“原味牛筋丸”(生产日期:2021-07-14,净含量:250g/包)370包;2、处以罚款人民币15479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1103H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经过公司全面排查,发现生产部在7月份未能严格落实车间清洗消毒流程,相关管理人员对生产员工的培训和监管,没有做到尽职尽责。生产结束后,未能执行车间整体的消毒,导致长时间菌落总数超标。排查还发现部分生区员工未经过二次更衣直接从物流通道进入熟区,导致交叉污染。针对不合格原因,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对所有员工进行培训,提升责任意识,确保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到位;2、购买臭氧消毒机,每天对车间进行臭氧消毒,并定期对车间卫生死角进行200-300ppm的二氧化氯消毒;3、制定内包间人员进出管理制度,对全员进行培训及监督执行。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