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3号)

时间:2022-02-25 17:0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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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54号),涉及我市6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添康健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风味饼”

  东莞市添康健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风味饼”(商标:盛起乐,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7月2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曾因生产的“Q皮红豆风味饼”(生产日期:2020-03-09),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于2020年8月21日被我局进行过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绿豆风味饼”(生产日期:2021-07-22)在生产成品库被抽检检验出菌落总数不合格,属于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结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对其违法生产不合格食品“绿豆风味饼”的违法行为拟给予从重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与自由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44190004488);2、处罚款90000元;3、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324元;4、禁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311123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压豆过程中压豆机发生故障,导致豆放置时间过长,天气炎热气温过高导致菌落总数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再遇到此类情况,半成品应作无公害处理。

  二、东莞市冰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冰”

  东莞市冰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冰”(商标:/,规格型号:300g/杯,生产日期:2021年7月26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食品,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公司曾因生产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绿豆沙冰的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40元;二、处罚款6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31111103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生产制作环境中门窗没及时关封闭,使细菌随空气和工人的进出而进入车间,且环境没及时消毒,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车间环境加强清洁消毒,加强管理,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质量教育及学习。

  三、东莞市尚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蛋糕”

  东莞市尚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蛋糕”(商标:得米奥,规格型号:90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8月3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生产的涉案“燕麦蛋糕”进行留样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57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11102Z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卫生防护不足,员工上完洗手间未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出入更衣间没有进行洗手消毒,生产过程中没有对手部卫生进行防护。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对生产员工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培训,提高生产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2、严格落实生产员工出入生产车间洗手消毒的记录,每个人员出入生产车间需要填写卫生消毒记录;3、严格把控生产车间卫生,定期对车间进行卫生消毒并做好记录。

  四、广东百惠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家酸菜鸡(微辣)”

  广东百惠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家酸菜鸡(微辣)”(商标:/,规格型号:1.4kg/袋,生产日期:2021年8月3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苗家酸菜鸡(微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与自由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1、处罚款5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24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311303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包装环节生产工人洗手消毒不规范,致使器具污染,导致该批次产品细菌超标。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对各环节操作规范强化培训;2、完善车间消毒配套设施,加强消毒工作,严格落实个人卫生要求。

  五、东莞市豆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包红豆冰棍”

  东莞市豆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包红豆冰棍”(商标:百思源,规格型号:70克/支,生产日期:2021年8月1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包红豆冰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纪要》(〔2020〕15号):“对于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属于同一抽检项目,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及预包装食品的,是指同一品种的预包装食品。同一品种的预包装食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品种明细进行界定。”的规定,当事人生产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手包红豆冰棍”(生产日期:2021-08-01)品种明细为冰棍,与我局2021年10月8日处罚的不合格产品品种明细为雪糕,不属于同一品种明细。因此,上述情况不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当事人生产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雪糕类(3月-5月)产品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当事人生产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手包红豆冰棍”(生产日期:2021-08-01),我局对当事人库存产品奶白兔奶糖口味雪糕(生产日期:2021-07-04)、榴莲棒(生产日期:2021-07-04)执法抽验,大肠菌群项目为合格。因此当事人上述行为不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手包红豆冰棍”(生产日期:2021-08-01)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377.5元;3、处罚款8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11119A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涉案产品“手包红豆冰棍"(生产日期:2021-08-01) 为退货产品,在送货给客户时存在存储不当导致的融化现象,造成细菌超标;由于进入销售淡季,企业已经停产,仓库成品较少,员工将该退货产品与其他成品混放,导致出现抽检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企业冷库管理人员进行全面严格系统的培训,加强管理人员的再教育和学习培训,尽职尽责落实每项工作,坚决杜绝冷库货物乱摆放问题,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六、东莞市中骨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骨”

  东莞市中骨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骨”(商标:/,规格型号:5kg/袋,生产日期:2021年8月24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咸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未发现有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综上,我局决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12元;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11210W0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涉案批次“咸骨”使用的原料是一批尾货产品,存放的时间比较长,造成了过氧化值指标超标。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企业相关负责人落实职责,严格控制好产品质量;做好对提供原材料的供货商四证一单的审查,保证原材料质量安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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