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6号)

时间:2022-03-28 16:3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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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2021年第46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鑫利源食品厂、东莞市鸿怡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鑫利源食品厂生产的黄金豆产品

  东莞市鑫利源食品厂生产的黄金豆(商标:文字+图形,规格型号:68克/袋,生产日期:2021-11-10)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在生产黄金豆产品时,有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因未有证据证明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不成立。东莞市企石东亮货运代理部(物流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对物流公司进行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2﹞Z50221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往经销商仓库途中,由于货物堆放不整齐,行驶过程颠簸倾倒,致使产品压坏,同时物流公司员工自行对压扁漏气的产品进行重新加热封口导致的。

  二、标称东莞市鸿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耳酥产品

  东莞市鸿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耳酥(商标:粤乡缘+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17)、龙耳酥(商标:粤乡缘+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8-26)产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在生产龙耳酥产品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运输过程把控不严,车厢温度过高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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