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21号)

时间:2022-04-07 14:3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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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2021年第55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豆缘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仙乐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浓华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豆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白兔(雪糕)产品

  东莞市豆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白兔(雪糕)(商标:百思源®,规格型号:65克×5支/盒,生产日期:2021-03-19)、(商标:百思源®,规格型号:65克×5支/盒,生产日期:2021-06-19)产品,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3.处罚款65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Z10222A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该企业2021年3月-6月存在经常性从劳务公司聘用临时员工,相关管理人员对临时员工的培训和监管不力,在生产过程中,手部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戴手套及消毒,没有规范着装,部分临时员工没有穿鞋套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系统培训;二是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是坚决杜绝聘请未经系统培训的临时员工上岗;四是加强管理人员的再教育和学习培训工作。

  二、标称东莞市仙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拌丁产品

  东莞市仙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拌丁(商标:湘缘,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11-01)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没收涉案批次产品96箱;3.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Z50124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搅拌时间不够,搅拌不均匀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对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二是对搅拌机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三是在搅拌机旁边的墙上安装时钟进行搅拌计时;四是安排食品安全员协助生产主管工作。

  三、标称东莞市浓华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原味南瓜子仁产品

  东莞市浓华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原味南瓜子仁(商标:/,规格型号:280g/罐,生产日期:2021-10-15)产品,大肠菌群、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25元;2.没收涉案批次产品15罐;3.处罚款66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Z20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员工生产时未带手套且未按规定频次洗手消毒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大对生产管理人员及生产员工的培训、考核。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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