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9号)

时间:2022-06-21 13:4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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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19号)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26号),涉及我市2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川信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00%芝麻油”

  东莞川信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00%芝麻油”(商标:/,规格型号:405ml/瓶,生产日期:2022年2月15日),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处罚款6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Z20050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输送管道和储存容器没有清洗干净,清洗时间短;2、没有每个品种实行单独专用管道,导致产品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要求清洗管道和容器;2、每个品种实行单独专用管道。

  二、东莞市初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糖开花馒头”和“抹茶包”

  东莞市初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糖开花馒头”(商标:家之味+图案,规格型号:600克/包,生产日期:2022年3月22日)和“抹茶包”(商标:家之味+图案,规格型号:330克/包,生产日期:2022年3月19日),均是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生产产品能提供相关原料采购,生产、检验及销售等记录凭证,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未发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未发现有主观恶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从轻处罚裁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62元;

  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Z10527A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车间空气进风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部分产品受污染。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维修车间进风系统,并加强对管理人员管理培训,落实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增加检查频次,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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