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2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3号)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4号),涉及我市4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纯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冰饮品”
东莞市清纯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冰饮品”(商标:/,规格型号:380g/杯,生产日期:2022年4月21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裁量情形。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38元;2、处以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Z50801W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生产卫生环境存在漏洞、作业工人未按规程操作导致产品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固防蚊虫网、挡鼠板,更换紫外线灯等设备;2、全体员工进出车间必须清洁消毒、穿戴工衣、帽子、靴子;3、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二、东莞市冰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冰”
东莞市冰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冰”(商标:/,规格型号:400g/杯,生产日期:2022年4月21日),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企业曾因生产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的绿豆沙冰产品被我局行政处罚,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2元;2、处罚款5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Z307081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制作过程中包装材料消毒不够、灌装间消毒设备不足及人员进出消毒不到位所致。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定期对包材进料间全方位消毒,灌装车间增设空气过滤器,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学习。
三、东莞羚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泉之道盐味溏心蛋”和“泉之道日式温泉蛋”
东莞羚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泉之道盐味溏心蛋”(商标:泉之道,规格型号:55g/个,生产日期:2022年4月23日),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泉之道日式温泉蛋”(商标:泉之道,规格型号:55g/个,生产日期:2022年4月2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属于从轻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Z50705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部分原材料没有经过清洗就进入生产环节;2、内包装车间发现锈迹。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对员工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生产流程生产;2、使用水性防锈漆对锈迹进行修复。
四、东莞市椰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冻”
东莞市椰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冻”(商标:/,规格型号:206克/盒(椰子冻188克 奶油球10克,黄金椰粒8克),生产日期:2022年4月6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召回涉案产品,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2、处以罚款5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Z50728W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员工对生产工艺、设备、操作技能等方面不够熟练;2、卫生工作没有做到位;3、极个别椰子原果的坏果不易辨别;对椰子原果的消毒不彻底;4、杀菌工艺没有得到有效验证。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对全体员工进行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落实考核合格后上岗;2、对关键岗位员工进行生产工艺、操作技能的培训;3、椰子原果清洗后进消毒间用臭氧杀菌30分钟并做好记录;4、物料输送管道用百分之二的烧碱溶液清洗;5、杀菌温度由原来的95度提高到105度,时间恒温40分钟;6、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选用优质合格新鲜的椰子。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