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期)》(2022年第164号)、《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3期)》(2022年第170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旺亿典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鸿怡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锦业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康年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旺亿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风味饼产品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新顶鸿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旺亿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风味饼(商标:/,规格型号:145克/袋,生产日期:2022-05-12),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8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Z1019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在压豆过程中压豆机发生故障,半成品红豆放置时间过长,天气炎热气温过高导致菌落总数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是加强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再遇此类情况,半成品作无公害处理。
二、标称东莞市鸿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麻花(香葱味)产品
东莞市塘厦俊发副食商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鸿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麻花(香葱味)(商标:/,规格型号:300克/盒,生产日期:2022-04-03)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4.4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Z21111Y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员工经验不足将棕榈油和大豆油调配不均匀,而且近期气候潮湿,生产过程控制不到位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落实生产过程控制生产产品及注意运输过程温度控制要求。
三、标称东莞市锦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海道面包产品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享发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锦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海道面包(商标:贝佳顿+图案,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2-06-16)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能提供北海道面包(生产日期:2022-06-16)生产的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因未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产品质量问题由该企业生产时造成,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经销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享发百货商店未按产品贮存条件储运造成的。
四、标称东莞市康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沙琪玛产品
河源市天天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康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沙琪玛(商标:富康年+“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22)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2、处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Z21111H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生产工艺不符合要求导致产品过氧化值超标。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全部更换使用棕榈油;二是加强与经销商、物流之间的沟通,责任问责制。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