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9号)

时间:2023-02-13 08:5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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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0期)》(2022年第207号)、《关于5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5期)》(2023年第24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广东省东莞市真好麦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宏旺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澔霆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喜益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广东省东莞市真好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蒸蛋糕(原味)产品

  罗定市新万悦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省东莞市真好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蒸蛋糕(原味)(商标:鲜唛点+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8-17)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上述涉案产品时,有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并提供生产、销售等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因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的涉案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罗定市新万悦百货有限公司进货后贮存环境温度异常,经销商承认是自身存放过失导致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超标。

  二、标称东莞市宏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耳酥产品

  惠州市汇隆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宏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耳酥(商标:得事发+图案,规格型号:148克/袋,生产日期:2022-05-06)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未对食品生产加工、贮存等环节进行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14.1.1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对产品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9.3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对产品保留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9.3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未对食品检验、销售等环节进行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14.1.1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处罚款50000元;3、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20210Y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由于气温较高,且运输车辆多次周转运输,使产品长时间处于高温环境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把控产品运输和仓储的温度条件,并对员工加强关于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培训。

  三、标称东莞市澔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英式经典沙拉火腿三明治(125)产品

  东莞市麦元方面包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居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澔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英式经典沙拉火腿三明治(125)(商标:/,规格型号:50克/袋,生产日期:2022-07-04)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未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质量控制环节存在过错,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有证据证明产品不合格是在生产环节造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东莞市麦元方面包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居店违反管理规定及储存不当导致的。

  四、标称东莞市喜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士三文治(调理面包)产品

  东莞市东城伟伟面包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喜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士三文治(调理面包)(商标:图形商标,规格型号:95克/个,生产日期:2022-07-06)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上述涉案产品时,有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并提供生产、检验等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因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的涉案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东莞市东城伟伟面包店进货后未按要求贮存销售,受到温度、阳光等影响,导致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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