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60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0号)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5号),涉及我市5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冰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冰”
东莞市冰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冰”(商标:/,规格型号:400克/杯,生产日期:2022年8月25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Q/BX 0001S-2017)的食品,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查询,2021年11月15日及2022年7月11日,该企业曾因生产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Q/BX 0001S-2017)的食品被我局予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符合从重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297元;2、没收违法所得297.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2〕Z11214001号)
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对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涉案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对生产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生产教育,改善消毒设施,加强消毒管理和生产过程监督检查。
二、广东立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棉花糖(葡萄味)”
广东立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棉花糖(葡萄味)”(商标:立晋+“图案”,规格型号:15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7月19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曾因生产的“冰淇淋棉花糖(草莓味)”(生产日期:2021年7月20日,规格型号:90克/包),大肠菌群项目抽检不合格,被我局行政处罚,当事人在一年内生产的“棉花糖(葡萄味)”在成品库区被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情况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落实召回不合格产品的相关措施,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综合裁量对罚款部分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08.8元;2、处罚款50000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4、禁止当事人及生产者、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生产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3〕Z10222001号)
三、广东鲜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冰蛋黄液”
广东鲜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冰蛋黄液”(商标:/,规格型号:15kg/桶,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0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属从轻处罚裁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25元;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3〕Z20207H1号)
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原因排查分析:一是可能由于当日因工人操作不当导致次氯酸钠与水的配比不当;二是可能用于浸泡鸡蛋的次氯酸钠水使用后未及时更换;三是可能鸡蛋浸泡次氯酸钠水的时间不够充分。针对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生产管理,规范生产流程,加强加工环节的灭菌,鸡蛋浸泡杀菌做好登记,加强对浸泡消毒时间的检控。
四、广东昌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全蛋液”
广东昌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全蛋液”(商标:/,规格型号:10kg/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排查原因并制定实施相应的整改措施,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从轻处罚裁量的情形。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86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3〕Z20302Y1号)
该公司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排查分析,发现可能是作为原料的鸡蛋质量不达标,造成成品“冰全蛋液”的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加强员工培训学习、加强消毒流程管控,督促供应商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以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
五、东莞市第一麦方烘焙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蛋糕”
东莞市第一麦方烘焙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蛋糕”(商标:/,规格型号:3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9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事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3〕Z10223001号)
该公司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针对产品不合格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生产环节的管控和检测;2、做好生产环境的清洁消毒和生产员工的手部消毒,加强对环境和人员卫生、材料保存的管控;3、改进生产工艺,给产品增加适当的物理防腐。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