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6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7号)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8号),涉及我市4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东城英美食品厂生产的“英马牌红枣核桃糕”
东莞市东城英美食品厂生产的“英马牌红枣核桃糕”(商标:英马+图案,规格型号:308克/包,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3〕Z10306001号)
该企业进行了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机器在生产过程中释放铅造成了污染。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改进生产工艺;2、落实生产环境和生产员工的清洁卫生工作;3、加强生产环节的管控和检测。
二、广东扁担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笼椒鸭心”和“笼椒鸭胗”
广东扁担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笼椒鸭心”(商标:图案,规格型号:20袋*15克/盒,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5日)和“笼椒鸭胗”(商标:图案,规格型号:20袋*15克/盒,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5日)经抽样检验,均是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从轻处罚裁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34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3〕Z20308H1号)
该企业进行了自查分析,导致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白糖存在质量问题。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培训;2、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管理和原材料的检验监测;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控制度,规范检验员对产品质量的监测。
三、东莞市旗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千层蛋糕”
东莞市旗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千层蛋糕”(商标:鑫食门,规格型号:450克/盒,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7日)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属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从轻处罚裁量的情形,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3〕Z20313H1号)
四、东莞市聚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肠”
东莞市聚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肠”(商标:/,规格型号:计量销售,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排查原因并制定实施相应的整改措施,未发现有主观故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从轻处罚裁量的情形,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食品“腊肠”(生产日期:2022-11-18)8Kg;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罚〔2023〕Z20323Y1号)
该企业进行了自查分析,导致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生产员工对食品添加剂认识不足,在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山梨酸钾”食品添加剂。针对存在的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立即停止添加“山梨酸钾”食品添加剂,组织生产工人培训学习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要求,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