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6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1号)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6号),涉及我市4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成香食品厂生产的“蛋黄饼”
东莞市成香食品厂生产的“蛋黄饼”(商标:成香+图案,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4月25日),霉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形,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10828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生产过程控制不到位;2、对包装消毒不到位;3、烘烤温度不够。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严格把控生产过程;2、落实使用紫外消毒灯对内包装杀菌消毒;3、提高烘烤温度。
二、东莞市合膳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菜味”
东莞市合膳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菜味”(商标:/,规格型号:1.3千克/包,生产日期:2022年4月25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排查原因并制定实施相应的整改措施。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1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20821C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工人的疏忽,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操作,导致添加过量的食品添加剂。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强化食品添加剂知识的学习教育;2、规范操作流程,对添加剂的使用量进行二次核对,严格按规定添加食品添加剂。
三、东莞市广和酱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港式生抽(酿造酱油)”
东莞市广和酱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港式生抽(酿造酱油)”(商标:/,规格型号:480ml/瓶,生产日期:2023年5月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排查原因并制定实施相应的整改措施,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产品“港式生抽(酿造酱油)”55瓶;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20828D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包装部工人未及时发现,包装材料车间里的臭氧发生器已老化,导致臭氧发生器运转时不能正常发挥消毒杀菌作用,且当时连续降雨空气潮湿,包装容器容易滋生细菌,最终导致抽检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及时召回处置不合格产品,购置更换新的臭氧发生器,确保做好包装耗材、容器、储存罐、输送管道的消杀工作。
四、广东鲜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红油”
广东鲜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红油”(商标:/,规格型号:25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4日),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现有主观故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从轻处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元;2、处罚款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20830H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问题出在仓储环节,由于仓管员将该批次产品暂存在室外高温环境的时间过长,导致产品的酸价超标。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对仓管员进行食品仓库贮存管理制度方面的培训;品控部建立品控定期巡检机制,按要求每天对现场进行巡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