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9号)

时间:2023-12-12 16:5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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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4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78号)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1号),涉及我市3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贝小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吐司”和“特浓牛奶吐司”

  东莞贝小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吐司”(商标:/,规格型号:250g/包,生产日期:2023年6月10日),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特浓牛奶吐司”(商标:/,规格型号:230g/包,生产日期:2023年6月1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37.6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11012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包材消毒不到位;2、打包环节的个别员工未规范落实卫生要求。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生产环节的管控和检测;2、落实好生产环境的清洁消毒和生产员工的个人卫生;3、改进生产工艺。

  二、东莞市卤先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牛腩”

  东莞市卤先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牛腩”(商标:/,规格型号:300g(固形物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9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现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111094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该批产品降温冷却过程控制不当,导致菌落总数超标。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重点对菌落总数等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监控。

  三、东莞市农禾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姜汁煎软糕”

  东莞市农禾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姜汁煎软糕”(商标:農禾園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现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68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112044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对该批次产品储存和管理不当,导致菌落总数超标。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加强了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管理和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的控制。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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