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79号)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0号),涉及我市2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俊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无骨凤爪”和“柠檬无骨凤爪”
东莞市俊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无骨凤爪”(商标:/,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和“柠檬无骨凤爪”(商标:/,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均是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排查原因并制定实施相应的整改措施,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4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香辣无骨凤爪”(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08-01)5.4kg和“柠檬无骨凤爪”(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08-01)13.4kg;3、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21114Y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上述涉案批次产品经过水煮、卤煮,然后分装成成品,由于生产员工未对盛装卤煮后的成品容器彻底消毒,交叉污染了成品,造成涉案批次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对生产车间进行停产消杀,建立完善卫生管理制度,严格区分生熟区的用具,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环境检验,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要求,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标准。
二、东莞市黄江宝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
东莞市黄江宝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商标:泉瀧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23年8月13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排查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且未发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21204H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洗桶机有一个喷头堵塞导致该桶没彻底消毒造成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立刻更换新喷头,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并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杜绝再次出现消毒不彻底的情况出现。
三、广东省食德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素拌菜(其他方便食品)”和“红油什锦(其他方便食品)”
广东省食德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素拌菜(其他方便食品)”(商标:/,规格型号:150g/盒,生产日期:2023年8月23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红油什锦(其他方便食品)”(商标:/,规格型号:200g/盒,生产日期:2023年8月23日),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排查原因并制定实施相应的整改措施,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1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21215D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员工手部卫生不达标,进入车间时手部清洁不到位,对食品造成二次污染。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对员工进行卫生清洁培训并加强消毒清洁程序过程的监督及执行力度,防止再次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