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0号)

时间:2024-01-29 17:2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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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2期)》(2023年第189号)和《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2024年第8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金泽丰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十全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金泽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味沙琪玛

  河源市源城区泰和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金泽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味沙琪玛(商标:金泽丰+图案,规格型号:80克/袋,生产日期:2023-07-19)产品,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涉案产品是由于经销商东莞市桥头福福食品店储存不当导致不合格。鉴于东莞市金泽丰食品有限公司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东莞市金泽丰食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经销商东莞市桥头福福食品店储存不当,外包装膨胀密封性破坏导致产品漏气,造成霉菌滋生,出现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标称东莞市十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崎风味蛋糕(蜂蜜味)

  阳江市江城区卜蜂莲花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十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崎风味蛋糕(蜂蜜味)(商标:果乐町+“图案”,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9-23)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10117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运输过程中控制措施不当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对运输要求,谨遵时效性。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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