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号)

时间:2024-02-05 11:4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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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1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2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4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5号)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7号),涉及我市5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桥头典芙面包店生产的“咸方包(面包)”

  东莞市桥头典芙面包店生产的“咸方包(面包)”(商标:/,规格型号:18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1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现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应,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依照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1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21113B3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冷却间当时存放有纸箱物品,未做好环境消毒灭菌,导致微生物滋生。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对设备、工作台等进行全面的清洁、消毒,对所有员工进行清洁消毒培训,落实好日常清洁消毒工作,加强监督,做好消毒记录;2、加强对包材管理;3、加强员工卫生意识,落实卫生管理;4、严格对整个生产环节的管控。

  二、广东香溢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升合酱五香猪肝”

  广东香溢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升合酱五香猪肝”(商标:广升合,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8月23日),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现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应,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依照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裁量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食品添加剂橙黄色素154克;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21113B4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对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认识不足,使用色素不当。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培训,特别是针对食品添加剂的相关培训;加强对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严格管控。

  三、东莞市每地饮水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原感饮用天然矿泉水”

  东莞市每地饮水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原感饮用天然矿泉水”(商标:原感,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3年8月14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已按照食品安全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Z20104D1号)。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1日已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被委托生产惠州市博罗罗浮山响水矿泉水厂生产不合格的“原感饮用天然矿泉”(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3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

  四、东莞市湘约鱼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爪”

  东莞市湘约鱼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爪”(商标:湘约鱼塘,规格型号:9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8月2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排查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且未发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21204H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杀菌环节的温度和时长没有达到标准。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对技术人员岗位的培训,严格按照生产规程组织生产;2、优化生产工艺,加强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3、优化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管理。

  五、广东品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片-3”和“烘烤扁桃仁碎2-4MM”

  广东品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片-3”(商标:粤树,规格型号:12千克/箱,生产日期:2023年9月1日),大肠菌群和霉菌项目不合格;“烘烤扁桃仁碎2-4MM”(商标:粤树,规格型号:11.34千克/箱,生产日期:2023年9月11日),霉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裁量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81.6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101095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该批产品在煮制完成出锅后,未能及时摊开冷却,分装时温度还较高,产品降温冷却过程控制不当。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生产过程控制,按要求做好降温冷却环节工作;2、重点对菌落总数等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监控,确保产品相关指标合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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