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6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7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8号)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号),涉及我市4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福门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切片猪耳”
东莞福门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切片猪耳”(商标:/,规格型号:500g/盒,生产日期:2023年8月27日),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排查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未发现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4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21212H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在加工过程中,猪耳切片和产品包装两个环节,出现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做好洁净区洗手消毒设备维护,保证正常使用;2、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卫生规范操作;3、严格做好环境、设备及工器具的卫生管理,落实好清洁消毒工作。
二、广东国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新芥辣粉末香精DA-JA002”
广东国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新芥辣粉末香精DA-JA002”(商标:/,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7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50000元;2、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用香精“新芥辣粉末香精DA-JA002”(生产日期:2023年9月7日,规格:25kg/袋)25袋。《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101021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针对产品不合格的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原料进入原材料仓前要在外包装进行二次消毒杀菌;2、做好班前班后车间地面和设备消毒、物料进入车间前消毒和人员进出消毒。
三、东莞市东坑利者立食品厂生产的“湿粉条(非即食湿淀粉制品)”
东莞市东坑利者立食品厂生产的“湿粉条(非即食湿淀粉制品)”(商标:/,规格型号:5kg/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湿粉条(非即食湿淀粉制品)”(商标:/,规格型号:5kg/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1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铝锅1个;2、没收违法所得4932元;3、处罚款8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20119B1号。
该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经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厂长管理不严,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严,在清洁过程中没有清洗干净,造成浸米桶、浆桶、搅拌机等工具有残留物,导致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厂将吸取此次教训,在以后的生产活动中,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持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四、东莞市平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湿粉条”
东莞市平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湿粉条”(商标:/,规格型号:5kg/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22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排查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896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20131C1号。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经认真分析,认为导致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管控不严。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建立新的生产制度,安排专人严格管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落实好清洁工作,防止再次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