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2号)

时间:2024-03-26 19:3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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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1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5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8号)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9号),涉及我市4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东万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湿淀粉制品(非即食)”

  东莞市凤岗源发熟食档销售的标称广东万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湿淀粉制品(非即食)”(商标:/,规格型号:5kg/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5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万河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其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3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20119H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湿淀粉制品”的小麦淀粉中本身含有二氧化硫,在调浆过程中,因浆水调的较浓稠,二氧化硫未被完全稀释;另在蒸煮过程中因气压不稳定,产品未完全熟透,二氧化硫未被完全挥发,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有二氧化硫残留。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在调浆过程中,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操作,将浆水调制适合的浓度;2、在蒸煮过程中,保持气压的稳定,蒸箱的温度达到规定的温度后,再进行蒸煮。

  二、东莞市焙可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鸡仔饼”

  东莞市焙可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鸡仔饼”(商标:/,规格型号:270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3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16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20202D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生产过程中原料猪肉属于动物油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高温日晒,油脂酸败氧化速度变快,导致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如下:1、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对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流通等环节严格把控,加强对供应商管控,确保原料在入库之前相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质量控制人员严格落实生产过程中的监测和记录,保证可追溯;严格管控运输物流,降低出现同类情况的风险。

  三、东莞市天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娘酒焖猪手”

  东莞市天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娘酒焖猪手”(商标:/,规格型号:45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5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排查原因并制定实施相应的整改措施;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已实施召回不合格产品的法律程序,售后未收到消费者对涉案食品的不良反馈。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12元;2、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20311C1号。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经认真分析,认为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对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建立新的生产制度,安排专人严格管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落实清洁消毒工作。

  四、东莞市榕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溢之源(包装饮用水)

  东莞市塘厦莞山水业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榕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溢之源(包装饮用水)”(商标:溢之源,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3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榕泉饮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3.9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20131B1号。

  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经认真分析,认为导致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对回收桶清洁不到位。针对问题,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对回收桶的管理,正确清洁消毒回收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范,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障产品品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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