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8号)

时间:2024-05-11 09:3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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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7号),涉及我市1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谢岗元华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生香肠(蒜味)”和“生香肠”

  东莞市谢岗元华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生香肠(蒜味)”(商标:/,规格型号:50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7日)和“生香肠”(商标:/,规格型号:50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3日),均是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实施原料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原材料“复配增味剂”1包;2、没收违法所得1039.5元;2、处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20314B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材料“复配增味剂”的厂家更改了配方,添加了“山梨酸钾”。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2、加强生产环节的管控和检测;3、做好生产环节的质量把控,防止再次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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