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37号)

时间:2024-08-28 09:1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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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5期)》(2024年第94号)、《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8期)》(2024年第112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御谷缘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郑品天下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出奇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御谷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味花生米(油炸类炒货)

  从化市城郊恒兴购销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御谷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味花生米(油炸类炒货)(商标:流得发+图案,规格型号:138克/袋,生产日期:2024-01-02)产品,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咸味花生米”(油炸类炒货)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进行了自查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经销商运输条件控制不当导致的。针对产品不合格的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该企业与经销商协商一致,严格按要求控制好产品在流通环节的贮存条件,经销商运输该企业产品的时候,尽量选择晚上运输。

  二、标称东莞市郑品天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王面包(绿豆味)

  佛山市南海赞兴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郑品天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王面包(绿豆味)(商标:恒峰旺+图案,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日期:2024-04-07)产品,其中菌落总数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蛋王面包(绿豆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108155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对相关要求不熟悉。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避免高温日照;二是做好生产环节的管控和检测,加强工人的培训;三是生产环节做好储存环境和员工的清洁消毒。

  三、标称东莞市出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

  湛江市爱华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出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商标:福廣家和图形,规格型号:196克/袋,生产日期:2024-02-20)产品,其中菌落总数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红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108061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对生产设备、环境消毒不彻底。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原料验收;二是组织公司员工开展学习,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的要求开展生产;三是购进自动化设备,生产过程尽量减少人手接触产品。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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