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26号),涉及我市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润源纯净水厂生产的“润源包装饮用水”(规格:18.9升/桶,生产日期:2018-07-21)和“大岭山泉”(规格:18.9升/桶,生产日期:2018-07-21),“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108301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桶盖密封不严,灌装后产品中剩余的臭氧浓度会很快降低,影响灭菌效果。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更换原供应商的桶盖。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