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平有序、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广告监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发布含有不正确导向、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内容的广告。
二、严禁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疫情进行商业炒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三、严禁发布含有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转让”,相关商品或服务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四、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五、严禁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六、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平台、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发布广告,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责任。
七、鼓励广告协会、各类媒体、广告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
八、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将被依法查处,并录入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如发现违法广告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通告(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