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38号)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7月26日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产品备案的通告》。上述《通告》公示期自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8日止。现公示期已届满,对期间未收到异议的,我局按有关要求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3年3月31日前)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我市产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
上述相关化妆品备案人不服产品被取消备案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取消备案不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