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检〔2020〕36号
各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技术机构:
根据《2020年东莞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东市监检〔2020〕7号)的工作部署,市局抽检监测办制定了《2020年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2020年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2020年东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0年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专项监督抽检工作安排如下:
一、抽样对象
全市辖区内登记在册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二、抽检数量及任务安排
本次抽检批数为436批,其中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抽检316批,在食品摊贩抽检120批,各镇街(园区)抽检任务量计划表详见附件1,抽检任务量以实际抽到样品为准。
三、抽样工作安排
(一)抽样工作以承检机构为主,各市场监管分局配合。
(二)抽样工作从8月6日开始,全部抽样应在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检验工作应在10月30日前完成。
(三)承检机构在实施抽样前1日,应通知辖区内相关市场监管分局,相关市场监管分局应向承检机构提供辖区内相应抽样单位信息,并根据自身工作安排,派员参加抽样。各市场监管分局在每阶段抽样完成后应掌握自身辖区内的抽检情况。
四、承检机构
本次监督抽检工作由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承担。
五、检验品种、监测项目和判定依据
本次抽检品种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及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以水产制品、湿河粉和粉丝粉条为重点品种,检验项目以实际抽检到的食品品种为准,按照《2020年东莞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中规定品种的检验项目,如《2020年东莞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没有涉及品种的,可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规定的检验项目。
检验应按《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涉及检验项目要求执行(含检验方法)。对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包括散装即食食品和现场制售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检验可按《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44/006-2016)执行。如承检机构存在有检验项目没有检验能力,要书面通知市局抽检监测办。
判定依据,原则上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中涉及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六、费用安排
本次抽检费用(购样费和检测费)由镇街(园区)财政承担,由承检机构先行垫付,购样费需提供合法合规的票据;本次抽检费用由各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结算,承检机构配合结算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抽检应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抽检工作的针对性,重点提高问题发现率和靶向命中率(即不合格率)。
(二)承检机构在抽样过程中,如发现标识“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标识字样的样品或无生产日期、过期的湿河粉,应立即通报当地市场监管分局处置。
(三)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及《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等要求开展抽检工作。市局抽检监测办将适时组织各承检机构抽检负责人、抽样人员及信息报送人员统一培训。
(四)抽检不应与省级抽检(或国家抽检)冲突。对已进行省级抽检(或国家抽检)的食品,原则上同一季度内对该被抽样食品经营者同种食品同批次不再进行抽检。为提高抽检覆盖面,每个被抽样单位原则上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
(五)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和维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系统”),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逐步实现使用“国抽系统”抽样APP在线抽样以及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相关抽检数据按要求录入“国抽系统”。检验不合格食品的报告,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填写《东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并报告。检验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如出具纸质报告应于检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市局抽检监测办(1份)、各市场监管分局(2份)。
(六)参与抽样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前,应向被抽样食品经营者出示《东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委托书》,抽样时应向被抽样食品经营者出具《东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同时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东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交被抽样食品经营者。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发现企业许可证过期、未取得许可等异常情况的,抽检单位应立即停止抽样并报告辖区分局,并在10个工作日内要填写《抽样异常信息记录表》报市局抽检监测办备案。
(七)抽样单和封条由各承检机构自行印制,抽样时加盖承检机构公章。装样袋、装样瓶等抽样材料由各承检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自行采购及使用。
(八)抽样单编号规则:食品抽样单号由英文DC 加阿拉伯数字组成,如DC+20(年份)+441900(东莞市编码)+5980(抽样单位编号)+×××××(五位流水号)。
(九)承检机构抽样时应根据检验项目及《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要求确定样品数量购买样品,分为两份独立包装,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所抽取的样品均要现场封样,在抽取样品时,应将现场的情况拍摄照片并保存备查。抽样过程中的拍照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涉及微生物无菌操作的,必须对操作过程拍照,条件允许的建议对整个操作过程录像。
(十)各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完成抽样、检验工作,不能随意改变抽样检验安排,确保抽样检验的随机性和代表性;承检机构要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项目名称应严格按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名称填写。承检机构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食品经营者和接受被抽样食品经营者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复检及后处理工作。根据市局事权划分,各市场监管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抽检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包括送达检验结果、不合格食品控制召回、受理复检、立案查处、信息上报等。各市场监管分局要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并报市局抽检监测办。被抽样食品经营者提出复检申请,符合复检要求的,各部门受理复检后,要在2天内报市局抽检监测办备案。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各市场监管分局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引(试行)》(东市监检〔2019〕20号)要求严格落实不合格食品处置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负责现场抽样检验的单位、核查处置部门,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十三)需要将相关抽检信息录入系统的,由承检机构录入。
(十四)检验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承检机构将《食品抽样检验情况反馈表》和《2020年X月食品安全抽检分类和检验项目确定表》报市局抽检监测办,由市局抽检监测办做好抽检信息公开。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泄露抽检信息。
(十五)检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承检机构要将抽检分析报告报市局抽检监测办。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局抽检监测办
联系人:罗世威,电话:0769-23109830
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联系人:樊澜,电话:13229132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