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与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局制定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局食品生产科联系。
联系人:赵上峰,联系电话:2233107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督促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重大食品生产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生产安全事件的底线,切实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
三、检查方式
本计划的监督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检查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和体系检查等。其中,市局食品生产科负责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实施飞行检查;各市场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工作安排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局食品生产科业务指导。
国家、省、市局安排的联合检查、异地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不列入本计划中,相关工作另行安排。
四、检查任务
(一)市局监督检查任务
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将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结合风险等级对应的检查频次和企业风险实际,确定检查频次并动态调整,对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乳制品、肉制品、糕点、蜂产品、食用油、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醋、食品添加剂等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监测发现异常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两超”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企业;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集中的食品生产企业。
强化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抽查考核,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职尽责情况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并同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工作,企业年度抽考覆盖率达到100%,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抽考覆盖率达到100%。深化重点风险排查,聚焦缓解体力疲劳等保健食品重点品种,对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督促大中型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履职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小微型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实施记录、提升食品安全员执行力、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强化风险防控能力。督促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整改自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通过“粤商通”APP 在线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
飞行检查:坚持问题为导向,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实施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集中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食品添加剂“两超”较为突出的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标签标识问题较多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体系检查:以企业全过程风险管控为重点,通过体系检查对部分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开展系统性检查。全年组织体系检查不少于10家次。
(二)分局监督检查任务
各分局应按照风险分级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分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市局食品生产科指导各分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督促各分局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各分局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应覆盖全部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等类别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一般为1次,对下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1.生产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等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
2.发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4.监测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
5.因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的;
6.未按要求改正的;
7.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
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根据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对特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对新增的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组织全覆盖的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及时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获证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各分局可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结合监管实际合理确定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风险等级及检查频次。食品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
督促食品小作坊做好每日、每周自查,持续保持生产加工过程合规。
食品小作坊专项检查:根据发现的行业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对特定食品小作坊或者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实施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
五、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应使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照表格中内容进行检查。重点加强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委托生产等方面监督检查。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应使用《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对照表格中内容进行检查。重点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标识、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监督检查。
(三)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对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应使用《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表》,对照表格中内容进行检查。重点加强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工艺、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仓储等方面监督检查。
(四)集中加工中心监督检查内容。对集中加工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应使用《东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监督检查表》。检查结论不合格的,应书面责令集中加工中心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五)食品小作坊集聚区检查内容。对食品小作坊集聚区开展监督检查,应使用《东莞市食品小作坊集聚区监督检查表》,对照表格中内容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相关科室、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实现省局、市局制定的全年工作目标。
(二)加强告诫提醒。市局相关科室、各分局应依职责对乳制品、肉制品、糕点、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高风险品种、屡次抽检不合格、举报投诉较多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实施约谈,对其主要负责人开展告诫提醒,督促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问题整改。市局相关科室、各分局应依职责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其整改到位,实现整改完成率100%。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分局应将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开,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局食品生产科填报《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和小作坊监管动态信息。
(五)加强纪律要求。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