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分局、松山湖商务与投资促进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市局制定了《2024年东莞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食品生产科联系。
联系人:陈佳欣,联系电话:22331070。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2024年东莞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计划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
二、检查方式
本计划的监督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检查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和体系检查等。其中,市局食品生产科负责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实施飞行检查;各市场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工作安排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局食品生产科业务指导。
国家、省、市局安排的联合检查、异地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不列入本计划中,相关工作另行安排。
三、检查重点
(一)重点检查范围。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醋、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豆制品、肉制品小作坊;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工业和商用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等类别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标签标识问题较多的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要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要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重点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严格按照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委托生产等情况。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要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进货查验(重点强化原料进货查验和使用记录检查)、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标识、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三)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督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要求设立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通过“粤商通”APP在线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督促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自查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与问题进行整改。
四、检查安排
(一)市局监督检查安排
1.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风险等级对应的检查频次和企业风险实际,确定检查频次并动态调整,对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醋、湿粉类食品、饮料、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按照省局要求的监督检查频次对全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
2.飞行检查。坚持问题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实施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集中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食品添加剂“两超”较为突出的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标签标识问题较多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3.体系检查。以企业全过程风险管控为重点,通过体系检查对部分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开展系统性检查。全年组织体系检查不少于10家次。配合省局实施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
4.配合省局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水平提升年”活动,对市场监管分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二)分局监督检查安排
各分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分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市局食品生产科指导各分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督促各分局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各分局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应覆盖全部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对辖区内奶瓶奶嘴、工业和商用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等重点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一般为1次,对下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1.发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3.监测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
4.因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的;
5.未按要求改正的;
6.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
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根据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对特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对新增的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组织全覆盖的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及时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
3.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全面使用省局“食品小作坊监管系统”,对辖区内获证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各分局可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监管实际合理确定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风险等级及检查频次。食品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
4.食品小作坊专项检查。根据发现的行业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对特定食品小作坊或者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5.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实施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集中加工中心(集聚区)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
五、工作要求
(一)市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计划,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
(二)市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问题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食品生产单位整改,实现整改完成率100%。督促食品生产单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三)市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排查整治重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实施“321”约谈,分层分级对多次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跟踪抽检,加大多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督促其消除风险隐患。
(四)市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持续开展食品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培训力度,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培养一批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骨干能手。
(五)市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强化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设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系统实施监督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统一采用省局“食品相关产品检查”粤政易小程序实施监督检查,食品小作坊统一采用省局食品小作坊监管系统实施监督检查。
(六)各分局应强化总结与信息报送,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粤政易向市局食品生产科报送《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6月25日、11月25日向市局食品生产科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