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美容广告活动,维护良好医疗美容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1.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广告主应当对医疗美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医疗美容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等情形。
2.医疗美容机构的身份应当真实、有效,经营资质齐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验医疗机构相应资质。不得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3.医疗美容广告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美容广告审查证明》,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严格按照《医疗美容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进行发布,并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美容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4.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5.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借重大国事和政治活动等名义发布商业营销宣传。
6.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暴力、迷信、荒诞和诱发焦虑等内容,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7.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方部队名义等情形。
8.医疗美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和“第一品牌”等用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9.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10.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11.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和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