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4〕Z4032120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本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Z412182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罚款捌万元整(¥80000);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捌万元整(¥8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4〕Z403212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凯航、卢四海 联系电话:0769-22105056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552号2号楼410室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