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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行为合规指引

时间:2024-04-03 17:4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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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化妆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广告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推销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指引。

  二、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三、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广告应当与注册的功能内容一致。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四、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自行或委托设计、制作、发布的化妆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化妆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化妆品广告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并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通过对国家机关注册、备案、认证等宣传明示或者暗示化妆品功效、质量或者安全性获得国家机关认可;宣传“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宣称“军用”“军品”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宣传。

  (二)使用不准确不完整的中国地图或者不规范使用中国地图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内容。

  (三)宣扬性别歧视、肤色歧视,宣扬拜金主义、奢侈浪费及低俗、庸俗、媚俗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

  (四)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恐怖、暴力以及诱导犯罪的内容;过度暴露人体或者展示人体特殊部位以及含有色情、软色情内容。

  (五)含有侮辱、诽谤、恐吓、暴露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

  (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损害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内容。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不良导向内容。

  七、化妆品广告中对化妆品名称、功效宣称、原料、功效成分、质量、用途、产地、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八、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应避免使用下列与医疗相关的内容:

  (一)药妆、处方、药方、药用、药物、中药、医疗、医治、注射、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医疗术语。

  (二)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九、化妆品广告不得虚假、夸大或宣传无法验证的内容,或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

  十、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涉及功能、性能或者销量方面数据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相关数据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十一、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知识介绍、种草测评、探店体验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十二、化妆品广告中涉及代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二)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三)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十三、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化妆品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化妆品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化妆品广告。

  相关经营主体请认真对照上述合规内容,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发布广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维权投诉。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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