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相关规定,我省已取消“跨省委托药品检验备案”事项,现省局决定同步取消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检验备案”事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局停止办理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检验备案。
特此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