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医疗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东莞市医疗价格行为合规指引》,现予以发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东莞市医疗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我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医疗价格秩序,保障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本概念
1.本指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以及急救站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本指引所称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过程中,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3.医疗机构价格主要包括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临床用血价格等。
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向被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技术服务时,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服务费用,主要包括综合医疗服务、医技诊疗、临床诊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相关费用。
药品价格是指医疗机构向被服务对象提供药品收取的费用。
医用耗材价格是指医疗机构向被服务对象提供可另外收费的医疗耗材收取的费用。
临床用血价格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临床用血收取的费用,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4.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5.“零差率”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医用耗材过程中,按实际购进价格出售给患者,不再加收任何费用。
第三条 行为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患者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合法合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合理自主确定市场调节价。
公开公平:做好价格公示,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增强服务和收费透明度。
诚实信用:因病施治,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费,杜绝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 价格政策要求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收费。
2.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按规定可自主定价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定价应当与机构等级、专业定位相匹配,需向市医疗保障部门报备并按规定做好公示,未经报备不得收费。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3.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遵守以下规定: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执行政府指导价;
(2)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销售加价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3)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外的其他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4)可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耗材,不得另行收费。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设立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并报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属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按医保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常见问题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收费,包括:超过政府指导价浮动标准收费、未按规定计价单位收费、加收项目未执行规定收费标准等。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包括:擅自设立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自行制定价格标准等。
(三)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包括:医疗服务项目作出调整时,医疗机构未按新的价格标准执行。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包括:将独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为多个步骤或要素分别收费;对同一收费对象同一类医疗服务事项多次收费;擅自扩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收费对象、范围、条件等。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包括:强迫患者接受服务并收费、采用不正当手段变相强制患者接受服务并收费。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包括:未开展诊疗服务却收取费用、未按规定内容和标准向患者提供服务而收费。
(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包括: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收费,包括: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将市场调节价项目宣传为政府定价或医保报销项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机构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合规要求
(一)严格依法进行价格活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准确记录服务操作流程和收费标准,并保存完整的收费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二)落实明码标价阳光收费。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包括但不限于收费窗口),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等多种有效形式,对所有服务项目、药品、可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的价格信息进行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需公示项目名称、编码、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计价说明等;药品价格需公示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可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需公示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公示内容应规范、真实、准确、完整,价格变动时及时更新。
(三)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动规范完善价格日常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工具,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设立相应价格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强对业务科室的指导和监督,适时进行抽查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价格行为;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全面、准确记录用药、耗材使用和医疗诊断服务项目。
(四)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按规定提供费用清单,使用电子结算的,结算前应显示费用清单;实施医疗手术服务的,事先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向患者或其手术签字人告知诊疗方案、手术名称、高值医用器械或药物名称、植入性医疗器械相关信息等,术后准确记录手术相关情况及器械、药物使用信息;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加强价格法规政策学习。持续关注价格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出台的收费政策、风险提示、问题通报等,认真对照学习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收费情况开展自查,遇到政策执行疑问或价格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避免理解偏差导致价格违法问题发生;及时处置收费纠纷或价格投诉,主动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医疗收费政策疑问,妥善化解矛盾。
第八条 特别说明
本指引适用于东莞市内持证医疗机构,对其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风险提示,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一般性指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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