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主体:
《东莞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住所真实性核验要求
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填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并通过提交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使用证明材料或信息比对方式核验住所真实性:
1.在线核验(推荐):通过“莞e申报”微信小程序申报实际居住人员信息(含在该处工作的人员),经核验,实际居住人员中任一一员信息与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需注意,申报信息需经房屋责任主体或社区民警审核后方为有效,请申请人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前,确认是否已完成个人申报。
2.材料核验:按照《东莞市经营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提交经营主体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材料。证明材料所载地址必须与标准地址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为同一地址的证明复印件,或通过东莞市标准地址查询系统核实为同一地址。
申请登记的住所含多个“标准地址”的,例如“广东省东莞市xxxxx路12号101-102”或“广东省东莞市xxxxx路11号101室、201室”,在线核验只核验其中一个地址。
3.各申请途径支持的核验方式:
线上方式:市网办系统(东莞市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东莞市一照通行系统)仅支持在线核验(住所含多个标准地址、材料核验功能开发中),省网办系统(省企业登记注册一网通办系统)仅支持材料核验。
线下方式:通过全市各政务大厅统一收件的业务,同时支持在线核验和材料核验。其中经营主体迁入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采用“直接变更”方式升级为合伙企业、公司等业务仅支持材料核验。
二、调整“一址多照”要求
除有投资关系或共存经营外,申请登记的地址如已登记其他经营主体,须待该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办理登记。申请人应提前通过东莞市标准地址查询系统确认拟登记地址是否已登记其他主体,确认符合登记要求,再提交登记申请。房屋出租人如发现所出租的房屋地址上,原登记的经营主体停止租赁后未办理注销的,应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自建房“住改商”要求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登记要求,自建房“住改商”参照执行,产权人对房屋安全负责;《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需勾选“住宅(含自建房)转为经营性用房”选项,并填报有关情况。
四、过渡期要求
新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各申请端设置15日过渡期,“市网办系统”过渡期内仍采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政务大厅选择材料核验方式、“省网办系统”提交的业务,在过渡期内仍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8月16日起提交的申请统一按新要求。本次政策调整带来的办事变化,敬请各经营主体知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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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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