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调查,现有部分食品生产者已终止食品生产,且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现将拟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各有关单位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科联系。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未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拟注销食品生产者名单:
特此公告。
联系人:食品生产科陈小姐,联系电话:0769-22331070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东莞大道与四环路交汇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05室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4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4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