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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0-08-04 16:5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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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技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广东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东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安全底线,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得免予行政处罚。

  四、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责令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五、本清单适用于东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七、本清单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清单自2020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14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CJDGLJ-2020-046)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xls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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