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关于调整我市禁售动物范围的通告》解读
根据《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要求,并参照《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相关规定,经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全市禁售动物范围调整为:除鸡、鸭、鹅、猪、牛、羊、驴、兔、鹿、肉鸽、鹌鹑等家禽家畜及制品和依法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及制品一律禁止交易、食用。
如国家、省制定或调整有关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的管理规定,或发布、调整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有关目录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