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规则、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机构改革前,原市工商局、原市质监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各有差异。机构改革后,我局需统一行政处罚事项,统一法律依据,统一裁量幅度。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为此,我局编制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主要内容
《规则》主要包括裁量原则、法律适用规则、裁量情形及适用条件等内容。《规则》附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以下简称《量化标准》),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种情形行使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明确了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及裁量幅度。
三、适用范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四、关于附件
《规定》附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一份,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种情形行使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共对1105项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知识产权、价监反垄断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规范。
五、其他说明
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决定时,依据《规则》规定的裁量原则及具体规则逐案讨论决定,不在《量化标准》中体现。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等情况致使行政处罚事项无法适用《量化标准》的,或《量化标准》的行政处罚事项与《规则》确定的裁量规则不符的,按照《规则》裁量原则及具体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