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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办法》 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2 10:2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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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东莞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办法



  东莞是全省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试点市,承担为全省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改革探路的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5年12月以规范性文件印发《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试行办法》,2019年经修订后出台《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东莞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于《办法》于2023年12月有效期届满,为持续系统推进改革,进一步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市市场监管局结合东莞实际,在完成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咨询论证、听证及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基础上,形成《东莞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办法》,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12月20日正式印发实施。

  一、条文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沿袭了原办法的框架和布局,基本概念、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要求、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档案管理与信息提供、系统管理、例外条款、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二十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基本概念”,对制定目的、全程电子化概念、基本原则、登记机关作出了规定。

  第五条至第八条为“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要求”,对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方式、电子签名效力、数字证书形式作出了规定。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为“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对申请登记方式、登记机关出具文书、营业执照领取与缴回作出了规定。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为“档案管理与信息共享”,对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效力、登记信息共享作出了规定。

  第十五条为“系统管理”,对市统一的网上申报受理平台部署、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第十六条为“例外条款”,对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为“法律责任”,对申请人及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为“解释部门与有效期限”,对《办法》的解释部门以及有效期限作出了规定。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

  (六)《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内涵、程序等相关文字性表述进行了规范;结合改革实际情况,增加了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条款;对文件有效期进行延续。

  (一)统一将“工商登记”表述规范为“市场主体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规范了原“工商登记”的相关表述。将标题及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三、十六、十七条中的“工商登记”统一规范表述为“市场主体登记”。

  (二)根据上位法修改了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定义及相关表述。

  1.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作为《东莞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办法》作为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法律依据,详见《办法》第一条。

  2.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网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的登记方式”的定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在网上审查、发照和存档的登记方式。”删除了关于不予受理、予以受理的相关规定。详见《办法》第二条、第九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将《办法》原来“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的表述修改为“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详见《办法》第三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详见《办法》第六条。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十九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修改了原《办法》第十条关于出具文书的相关表述,“核准文书”“驳回登记文书”对应规范为“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详见《办法》第十条。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电子文件”表述修改为:“数据电文”。详见《办法》第十三条。

  (三)增加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内容。

  2022年10月,东莞上线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港资企业设立申请时间由原来最少20余天缩短到1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登记便利化程度达到内资企业同等水平。因此,在原《办法》第七条后增加第八条“港澳投资者可以使用内地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也可以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电子签名。”

  (四)修改了《办法》第二十条的施行和有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9日,《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东府〔2019〕14号)、《东莞市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方案》(东市监规字 [2020] 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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