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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普法多多”以案说法(2020年第1期)

时间:2020-02-18 11:3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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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市场监管“普法多多”。市场监管法律多,知法守法乐呵呵!

  这一期,“普法多多”将带大家一起探讨“哄抬物价”的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疫情消息在朋友圈、微博天天刷屏,牵动着每个中国人的心,就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防疫情时,有些商家昧着良心“哄抬物价”发起“疫情财”。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9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石龙镇的东莞市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将进货价为0.76元/个的锦江牌口罩,于1月25日大幅提价到30元/个对外销售,而该款口罩之前的销售价格为2元/个。另外,该公司销售上述锦江牌口罩未明码标价。

  【“普法多多”以案说法】

  东莞市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按规定明码标价、第十四条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等规定。为严肃查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可没收违法所得,并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哄抬价格的,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普法多多”温馨提示】

  疫情当前,商品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物流费用等上涨,势必导致防疫用品、生活用品价格上涨。但如果商家恶意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大幅度提高价格,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就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哄抬价格之违法行为。2020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认定强制搭售、大幅提高防疫用品配送费等多种情形属于“哄抬价格”,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试图在疫情特殊时期趁火打劫,不仅会扰乱公共秩序、损害民众利益,也会给行为人自己造成严重的损失。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疫情防护用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力度,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坚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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