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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普法多多”学堂(2020年第5期)

时间:2020-10-30 10:2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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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东莞市场监管“普法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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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普法多多”学堂为大家解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现在,我们再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产品质量与标准的内容吧!

  案例:A向B采购木家具,购买时只交待了尺寸和颜色。收货后,A认为家具有味道、稳定性差、尺寸偏差也太大。B认为只要尺寸和颜色符合A的要求就行了。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谁?判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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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质量要求适用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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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应内容: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者对比,很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适用上的排序。避免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同一事项同时存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可能的冲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间接赋予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在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履行。

  三、2020年6月1日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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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今后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范围小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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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标准立项、制定和征求意见等各个环节增加了公众参与的程序与通道。3.规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四、“普法多多”告诉您

  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民事主体在进行买卖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质量的约定。对于卖方来讲,已经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遵照执行,否则会在产生质量争议时于己不利;买方可以根据需求约定质量要求,原则上不用担心对安全等事项考虑不全。

  2.对于生产企业而言,不仅是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还要主动发声,在标准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发挥作用。今后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都会有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3.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是解决质量争议的依据。国家标准优于行业标准。供方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回到开头的案例,标的物是木家具。味道、稳定性、尺寸偏差显然也是木家具的质量特性指标,既未约定,又产生了争议,就应当按照法律条文中设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进行处理。

  现行有关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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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按照合同法,可以同时适用GB/T 3324和QB/T 1951.1,如两个标准内容出现不一致时,A、B各方就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标准进行诉争。今后按照民法典,则首先适用GB 18584,在GB 18584中未涉及项目按照GB/T 3324执行。只有在前面两个标准未涉及的争议事项,才会由QB/T 1951.1补充。此时,供方就必须同时掌握有关标准,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才不至于违规和败诉。民法典带来的这个变化是不是很值得重视!

  今天的“普法多多”学堂讲到这里。

  普法学堂,多多指教!

  下一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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