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广其开发的楼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集赞有礼”活动,该活动的宣传图片中含有北京冬奥会标志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当事人无法提供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当事人未经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我局立案查处。
专家点评:经验做法
通过查办此类案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但可以增强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可以告诫商家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导致侵权责任,进而为优化营商环境添砖加瓦。
该案主要聚焦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是奥林匹克标志的认定问题。《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明确界定,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该案中,东莞市盛通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赞有礼”活动中的宣传图片中含有北京冬奥会标志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属于该条第(五)规定的“吉祥物”标志。
二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理解。构成违法的要件之一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非商业目的,是不构成违法的。那么“为商业目的使用”具体是指哪些使用方式?《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该案中,当事人将带有“转发此图文,集赞188个得冬奥吉祥物玩偶”字样、印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标志图案,以及配有其公司开发的楼盘名称“众筑盛通|滨海中央”字样的图片,通过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推广,属于该条第(三)项规定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