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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经营提醒

时间:2025-09-01 16:1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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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用要求

  1.人健康: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身体不适(如腹泻、发烧、手上有伤流脓等)不能触碰食品。

  2.货有源:卖家姓名、电话、进货日期、数量必须记录,保存好进货单、付款凭证、合格证明。

  3.环境净: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按照规定的条件(如冷藏、冷冻、避光、干燥)存放食品,远离污染源,生熟分开,避免被污染。

  4.禁销售:禁止销售过期、发霉、变质、有异味的食品。

  (二)预包装食品销售特别要求

  1.必须办理《仅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

  2.食品标签要清晰,食品名称、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标志)、贮存条件等信息要齐全。

  3.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必须专柜(专区)销售。

  4.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证明。

  (三)散装食品销售特别要求

  1.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应标明食品名字、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厂家(或供货商)名字地址联系方式。

  3.散装食品的容器必须干净,带盖子或防尘罩。

  4.销售散装熟食应设有操作专间,配备空调等设施。

  (四)食用农产品销售特别要求

  1.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即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

  3.销售猪肉、牛肉等必须索取和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

  4.严禁采购或销售私宰肉、病死肉、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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