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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提醒

时间:2025-09-01 16:2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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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化妆品经营

  1.产品身份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禁止经营未经注册(备案)、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化妆品。

  2.进货台账进货务必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注册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

  3.产品标签确保所售产品标签信息完整、真实、准确,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备案人(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

  4.经营规范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使用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

  (二)化妆品生产

  1.必须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经注册后方可生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备案。

  2.购进的原料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明,拒收“三无”原料。

  3.严格按注册(备案)的配方生产,严禁添加激素、抗生素、重金属等禁用物质。

  4.环境整洁,人物分流,垃圾及时清理。设备使用前后彻底清洗消毒,定期维护保养。

  5.记录必须齐全,从投料到成品,每一步操作都要及时、真实记录,确保可追溯。

  6.产品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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