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纠纷
1、法律概念
(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2)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3)解决途径: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处理请求的以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4)处理特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2、受理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3、处理流程
提交请求书——材料审核——缴费(请求人为个人)——立案——现场勘验——通知答辩——口头审理——(调解)——裁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具体的处理环节会有所不同。
(二)假冒专利案件
1、法律概念
(1)假冒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假冒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则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2)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假冒专利行为依职权开展行政检查,并根据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2、举报途径
社会公众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假冒专利的行为,可以通过网站、电话、邮寄等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举报。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1、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受理材料
(1)投诉书;
(2)商标注册证;
(3)商标注册人证明文件;
(4)经办人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
(6)侵权证据(销售单据、侵权品、图片等);
(7)侵权品与真品之鉴定办法(文字说明并与彩色图片结合),并明确出具鉴定证明时间、单位;
(8)被投诉人工商登记资料,无照经营的提供被投诉人方位图;
(9)保证书(对投诉资料及投诉内容之保证);
(10)投诉材料清单(投诉材料清单由经办人签名,填写所提交材料名称并标明页数和份数、联系电话);
(11)委托代理人投诉的还应提供:代理合同、代理人营业证件。
投诉资料一式两份,有多个侵权点的,资料为N+1份。
备注:涉外注册商标投诉(商标注册人不是中国大陆的注册商标统称为涉外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还要提供代理合同的公证文件{港、澳商标注册人投诉的代理合同(证据材料)应由中国司法部认可的公证律师公证,台湾商标注册人投诉的代理合同(证据材料)由台湾公证部门公证后再加盖海基会公章确认,外国商标注册人的代理合同(证据材料)经所在国公证部门公证后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处理程序
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材料后,将依据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处理。
(四)其他商标违法案件
1、法律概念
其他商标违法案件,包括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
2、举报途径
社会公众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其他商标违法案件的行为,可以通过网站、电话、邮寄等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或镇街市场监管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