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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27M/2022-0002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1-10
名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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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0  浏览次数:-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为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高效快捷处理名称争议,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针对拓宽企业名称权利的救济渠道,创新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调解、裁决程序,制定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2年1月10日正式印发实施。

  一、《程序规定》制定背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2021年3月1日,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从法规层面明确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根本变化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查变为事前明确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一方面,新规出台后,原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新规,对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的程序性规范则相对落后,可操作性严重不足。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名称申报越来越便利,名称争议行政裁决的需求越来越多,有必要立即制定相应工作程序。

  2019年以来,东莞先行探索,积累了较丰富的名称争议处理改革经验。在全省率先制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操作指引(试行,未发布)》,试行以来,在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得到相关争议申请企业的认可。比如东莞创新引入内部表决机制,至今没有发生被申请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情况,累计成功处理名称争议77笔,位居全省之首。2021年4月,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全省注册许可工作第一批重点课题,赋予东莞创新网上名称争议调解机制试点任务,省局相关领导对此项改革给予厚望。在此基础上,东莞一边梳理前期试点积累的成熟可行经验,一边探索建立企业名称争议网上调解、争议裁决及登记机关主动纠正机制,为制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二、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分为11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包括企业登记机关主动纠正及依申请处理名称争议两种情形。

  (二)处理机关明确了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收件受理、调查处理及归档环节的权责划分,以及建立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审查机制的具体要求。

  (三)纠正程序明确企业登记机关发现主动纠正的情形及具体处理程序,包括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请求纠正两种情形。纠正程序按照组织调查、请求不成立、认定告知、送达认定告知、作出认定及送达认定书等程序处理。

  (四)争议申请明确了企业提交争议的申请对象、申请渠道及申请材料规范。

  (五)受理与补正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受理时限、受理文书及补正程序规范,对不予受理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说明,包括申请内容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等7种情形。

  (六)裁决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情形。简易程序即被争议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事实清楚、明显侵害他人名称权益的,按纠正程序流程处理;一般程序按照组织答辩、进行调节、审查核实、审查组会议、作出行政裁决的步骤处理。另外,裁决程序还对中止处理、终止处理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和细化。

  (七)送达程序明确了属地市场监管分局的文书送达范围及要求。当事人有约定地址或电子送达的,按约定方式送达;没有约定地址的,申请人登记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地址为法定送达地址;通过法定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的,在市局官网公告送达。

  (八)名称纠正与裁决执行明确了作出认定或裁决的后续工作,包括企业名称变更和信用公示相关要求。

  (九)救济途径明确了当事人对企业名称纠正和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企业名称纠正和争议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归档流程明确了登记机关主动纠正或争议处理完成后,将相关材料归入被纠正或被申请争议企业档案。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的,包括6项归档材料;经简易程序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包括9项归档材料;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包括8项归档材料;经一般程序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包括10项归档材料。

  (十一)其他规定明确了解释机关、施行时间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三、政策亮点

  (一)推出“两种方式+三条渠道”,名称争议申请渠道更加丰富。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有两种方式提出申请: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的,有三条申请渠道:全程网办。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搜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事项后在线办理。全市通办。申请人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相关材料将由收件厅流转到市局处理,可选择在收件厅或邮政快递领取。不见面审批。关注“i莞家”公众号→“预约办事”→“不见面-跨省通办”→搜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选择“邮寄办理”。

  (二)优化“简易裁决+一般程序”,名称争议处理程序更加规范。与以往相比,名称争议处理时限从6个月压缩为3个月。一般程序。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组织答辩、审查核实、审查组会议、作出裁决的顺序,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同时,《程序规定》对争议申请的情形进行“繁简分流”,对于被争议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事实清楚、明显侵害他人名称权益的,创新增加了简易程序,最快1个月可处理完毕。

  (三)明确“主动纠正+裁决执行”,事中事后监管更加完善。《程序规定》明确,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也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被认定或裁决后续变更名称的相关要求。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前,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逾期未变更名称的,将被列入异常名录,电子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替换为“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应当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