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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27M/2024-00289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7-12
名称: 关于未按《公司法》规范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要求的提醒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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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按《公司法》规范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要求的提醒函

发布日期:2024-07-19  浏览次数:-

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知要求,针对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尽快履行变更(备案)登记义务

  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照《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二、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1.公司章程规定权力机构不是股东会(如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等)的,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2.企业类型中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直通车合资经营”“直通车独资经营”等字样的企业。

  三、变更(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会关于调整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原章程规定公司权力机构不是股东会的,还应当提交原权力机构的决议。

  3.符合新《公司法》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字)。

  4.营业执照正、副本(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提交,如组织形式)。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其中,只变更公司类型等不涉及章程修改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中外合作企业,中方出资额为0的,应当自行协商中方出资或中方退出。

  四、变更(备案)登记流程

  具体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所需办理的企业类型,查阅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和流程,以及下载所需表格;或者微信登录“东莞市场监管咨询易”小程序,选择【表格指南】-【营业执照】,查阅办理营业执照具体所需材料和流程。

  如有疑问请致电0769-26986879。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