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453YW2023097-1
2023 年东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液化石油气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查对象
东莞市内生产、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单位
二、检验依据
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
三、样品抽取
(一)抽样人员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及授权,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实施突击抽样。
(二)抽样方法
1.气瓶抽样。若被抽查单位现场有已充装好的气瓶,则随机抽取气瓶不超过2批次。
2.从储罐抽样。若被抽查单位无充装好的气瓶,则从储罐进行抽样。随机选取2个储罐各抽取1批次(残液罐除外)。
3.抽样要求。气瓶抽样每批次抽取5KG气瓶2瓶;储罐抽样每批次抽取不少于1升/钢瓶,样品2瓶。1瓶用于检测,1瓶作为备用样。
(三)抽样原始记录
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原始记录,应详细记录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方式、样品标识等内容。记录单必须由被抽查单位代表和抽样人员进行签名确认。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充装许可证,企业名称应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与充装许可证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应注明。
2.样品明示的执行标准明显不适用时,应在抽样原始记录单中注明适用的标注,并经被抽查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3.进入被抽查单位充装站采样期间,应当遵守充装站的安全规定,严禁烟火,关闭手机,确保安全。
4.因转产、停产或搬迁等原因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四、样品检测
液化石油气样品的检测项目和方法如下表:
五、判定原则
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样本所检质量指标未发现不合格,不对监督总体进行判定。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根据T/GDAQI 020-20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8.4 的相关要求,依据质量指标的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对样本及监督总体进行综合判定:存在重要质量指标不合格时,所检样本为严重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为严重不合格;仅较重要质量指标或次要质量指标不合格时,所检样本为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为不合格。
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检验项目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缺少细则依据的推荐性标准检验项目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6、若被检产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六、复检
原则上用原样品进行复检,原样品不满足复检条件的,用备用样品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编号:4453YW2023097-2
2023 年东莞市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天然气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查对象
东莞市内生产、销售车用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单位
二、检验依据
GB 17820-2018《天然气》
三、样品抽取
(一)抽样人员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及授权,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实施突击抽样。
(二)抽样方法
在减压阀处用取样软管连接钢瓶,反复用管道气吹扫钢瓶多次后,进行取样,观察取样瓶压力表,与减压阀处压力值接近时关阀停止取样。抽样每批次抽取不少于1L/钢瓶,样品2瓶,1瓶用于检测,1瓶作为备用样。
(三)抽样原始记录
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原始记录,应详细记录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方式、样品标识等内容。记录单必须由被抽查单位代表和抽样人员进行签名确认。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充装许可证,企业名称应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与充装许可证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应注明。
2.样品明示的执行标准明显不适用时,应在抽样原始记录单中注明适用的标注,并经被抽查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3.进入被抽查单位充装站采样期间,应当遵守充装站的安全规定,严禁烟火,关闭手机,确保安全。
4.因转产、停产或搬迁等原因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四、样品检测
天然气样品的检测项目和方法如下表:
五、判定原则
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样本所检质量指标未发现不合格,不对监督总体进行判定。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根据T/GDAQI 020-20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8.4 的相关要求,依据质量指标的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对样本及监督总体进行综合判定:存在重要质量指标不合格时,所检样本为严重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为严重不合格;仅较重要质量指标或次要质量指标不合格时,所检样本为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为不合格。
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检验项目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缺少细则依据的推荐性标准检验项目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6、若被检产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六、复检
原则上用原样品进行复检,原样品不满足复检条件的,用备用样品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