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门等十部门《东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为便于广告发布者及时填报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现将有关报送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规定,网站、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户外广告设施等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按一定比例、版面、时长和条次刊播公益广告,并于每季度5日前将上季度的发布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二、自8月10日起,凡利用上述媒介和本市户外场所、空间、设施,交通工具、轨道、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以及楼宇、电梯等设置的条幅、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等广告媒介发布的公益广告,应当备案。
三、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在公益广告刊播后,通过“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dgamr.dg.gov.cn/)“通知公告”栏目搜索本通告,下载备案表并填报相关数据,依时通过邮件(501945411@qq.com)对发布的公益广告进行备案。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广告发布单位的备案内容进行抽查,不定期公布本市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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