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以下企业的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更,但未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时向原备案部门提交与变化有关的材料,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该企业责令改正。
未按照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企业及产品名称见附件。
附件 未按照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企业及产品名称.doc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