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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经营报告” 系统上线的通告

时间:2025-12-29 16:2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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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品经营者: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为,落实食品经营责任,便利食品经营者依法报告有关经营情况,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上线“食品经营报告”系统,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报告事项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十二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下列情形经营者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举办食品展销会;

  2.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

  3.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

  4.从事网络经营;

  5.外设仓库;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

  7.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8.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适用省内经营者在本省投放设备);

  9.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

  10.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变更经营形式(不含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11.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生变化。

  其中第2、3项为跨省食品经营报告事项。

  二、时限与途径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其他事项,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食品经营报告只需网上办理。

  1.跨省经营自动设备或食品经营管理,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食品经营报告”,行政区划选择“广东省”,并选择对应事项进行办理;

  2.其他事项,通过“东莞市一照通行系统”“食品经营报告”栏目办理。也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食品经营报告”,可办地区选择“东莞市”,并选择对应事项后点击“在线办理”。

  三、合规提醒

  (一)食品经营者在对应报告事项发生后,应及时按要求完成报告,否则构成违法的,将被依法处罚;

  (二)填报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相关佐证材料需清晰可查,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报告完成后,相关材料需按规定留存备查,配合监管部门后续监督检查。

  四、填报要求

  食品经营报告事项由经营者自行填报,无需许可机关审查。详细填报指南及办理规则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

  附件1:食品经营报告信息采集表.doc

  附件2:食品经营报告申报指南和办理规则.docx

关于“食品经营报告” 系统上线的通告.jpg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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